「確保醫療服務品質與心理師專業素質─為全民心理健康把關」
懇請立法委員暨衛生福利部支持心理師維持取得碩士以上學歷的應考資格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共同聲明
103 年1 月6 日
◎背景說明:
《心理師法》第二條規定略以: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或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或諮商心理師考試。
依101年9月15日公布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院總字第1558 號、委員第13833 號提案,擬修改《心理師法》第二條文應考資格將原碩士改為學士案(以下簡稱本案)。一年多來,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臺灣諮商心理學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三會)曾彙整相關團體、人員與師生的看法,多次拜訪有關立委並表達反對立場,取得「再提案前將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以聽取專業社群與各界人士意見」的共識。
今本案擬於103年1月9日依程序再度排入立院衛生福利暨環境保護委員會議程(後因故暫緩),衛生福利部先於1月3日13時30分召開[心理師考試資格共識會議],邀請諮商心理師與臨床心理師之相關學會與全聯會表達意見。當天應邀出席之三會代表為: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理事長徐西森、臺灣諮商心理學會理事長王麗斐及公共政策與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林麗純、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徐西森及公共政策與法務委員會召集人侯南隆,以及三會常務監事王文秀等五人;與會代表分別從立委提案原由、諮商心理師教考訓用、醫事人員素質、醫療服務品質與全民心理健康等觀點表達我們的憂慮、理由與反對立場。
◎立委擬提案修法放寬心理師應考資格為學士案 – 我們的立場與聲明:
一、感謝立委關切心理師人力與重視全民心理健康。本案立委提案原由為:
(1)衛生署增加醫院應配置的心理師人力,使全國醫院心理師的缺額達146 人,特別是區域醫院心理師配置人力符合新標準的醫院僅達50%;(2)心理師可以設置獨立的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3)企業聘任專任心理師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使得市場的心理師需求更為擴大等原因,導致「心理師人力出現嚴重不足的現象」,故提案擬將「心理師法」第二條文心理師應考資格由現行「…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者…」修改為「…科系…學士以上學位者…」。
二、本案思慮欠週,配套不足,後續衝擊及影響效應甚大,除嚴重影響人才培育、專業自主、系所教育目標、學生職涯規劃、機構實習機制、心理師考試制度、人力供需平衡、醫事人員素質及醫療服務品質之外,更加影響社會大眾福祉與全民心理健康,令人極為憂心。一年多來,諮商心理界與臨床心理界之心理師、專家學者、相關系所師生、公學會團體與關心本案後續發展之社會人士皆已紛紛表達反對立場,亦曾多次拜訪提案立委與相關立委,對本案後續發展至表關切。今再度表達反對修改《心理師法》第二條文之立場與理由如下,請 衛生福利部了解並反映我們的看法與心聲,懇請立委諸公詳閱、慎思、尊重,並支持我們的專業意見與社會大眾的民意。
三、本案立委提案原由三點均不成立,三會分別敘明如下:
(1) 衛生署增加醫院應配置的心理師人力,使全國醫院心理師的缺額達146人,特別是區域醫院心理師配置人力符合新標準的醫院僅達50%。諮商心理師部分,自民國90 年通過《心理師法》迄今(103 年1 月3 日)已取得證照者計2,490 人,辦理執業登記者計1,606 人,其中約67%執登於各級學校、約23%執登於社區單位(含自行開業與行動心理師)、約7%執登於政府部門(含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及約4%執登於醫療院所。目前國內符合培育諮商心理師應考資格者之心理與諮商相關系所計32 校、每年招生人數約計450 人;每年兩次通過國家考試取得證照人數達300 人以上。依前衛生署公告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心理師部分」,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兩全聯會)於102 年6 月初估,全國醫院精神急性病床與一般急性病床所需心理師員額約計473 人(含綜合醫院357 人/精神科醫院47 人/精神科教學醫院69 人)。依三會上述數據資料顯示(尚不含臨床心理師部分):有關「醫療機構人力設置標準」須增加的心理師員額,無論是兩全聯會初估的473 人或提案立委所提146 人,醫療場域之心理師人力供給面(含目前已取得證照未辦理執業登記884 人、系所招生與培育人數約450 人、每年考取證照人數300 人以上,以及可能轉換職場執業者等)皆大於人力需求面,也顯著多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心理師部分」所規定的基本人力。因此,本案所提區域醫院招聘不到足額心理師人力,應與人才培育和放寬應考資格無關。根據學者研究或學會調查發現,醫院環境的福利待遇或勞動條件亟待改善提升,才能吸引更多心理師投入醫療場域工作。若醫院有招聘心理師之需求時,三會將在合理的勞動條件下,全力協助招聘諮商心理師。
(2) 心理師可以設置獨立的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導致「心理師人力出現嚴重不足的現象」。如上所述,目前取得諮商心理師證照者已逾2,490 人;然開業之心理諮商所卻非常少(迄102 年5 月止計有43 所)且部分經營困難,任職之諮商心理師僅佔全部執業登記者(1,606 人)之4.5%。究其主因乃諮商心理師目前尚未納入健保給付範圍,且國人自費求助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的觀念仍待強化與普及化,因此在可預見的將來,不會出現因心理諮商所與心理治療所大量成立而需要大量人力之現象。現階段醫院仍為心理困擾或精神疾患之民眾就診的主要場域,為期健全醫院醫療服務品質,並照顧低收入戶、弱勢族群與偏鄉民眾(難以自費尋求心理諮商與治療者),達成政府施政促進全民心理健康的目標,醫療院所更應落實心理師的聘任,且衛生福利部應責成中央健康保險署,儘速將諮商心理師執業項目納入健保支付範圍,以提高醫院聘任諮商心理師的意願,充實心理師的人力資源。爰此,本案所提本點原由應無關「心理師人力出現嚴重不足的現象」。
(3) 企業聘任專任心理師推動員工心理健康,使得市場的心理師需求更為擴大…,導致「心理師人力出現嚴重不足的現象」。企業係以營利為目標,每一企業機構對員工身心健康皆有不等程度的關心與不同機制的作法。現階段企業已聘任相關人事人員或輔導人員協助照顧員工,因其工作性質多為一般的員工協助、生活輔導、人際輔導與職場適應輔導,故大學校院之應用心理系、工商心理系、人力資源系或輔導諮商學系等科系的學士學位畢業生已可勝任。又研究調查發現企業員工即使有心理困擾或精神疾患,因擔心同事眼光、雇主歧視或工作權益受影響,其求助企業單位內心理諮商與治療的意願非常低,絕大多數員工會對外求診於醫療院所,以維護其病患隱私權與工作權。基於前述理由,加上人事成本等考量,目前企業聘任心理師的人力意願非常低,此亦無關心理師培育及放寬應考資格的提案原由。
四、 系所教育目標不同,心理師人才培育應有更高標準的修業年限與專業素養:
精神疾患與心理困擾有其複雜成因與專業處遇,因此心理師應接受更為嚴謹且修業期較長的養成教育,如醫師與藥劑師等;考選部對醫師等職類更設有臨床能力測驗(OSCE)等證照考試機制,以求落實專業培育之宗旨。今若修法放寬心理師應試資格,將碩士以上學位改為學士即可,因大學校院之心理或輔導等相關科系的教育目標與課程規劃皆非定位於培育醫事人員,故難以培養職場所需心理衡鑑與諮商、心理治療的專業能力,並處理精神疾患或危機個案;此外,對於在學生、畢業生的職涯規劃,以及長久以來準備心理師考試的考生也將形成嚴重衝擊。
又依《心理師法》、《心理師法施行細則》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等規定,心理師的養成培育除須接受研究所層級的專業訓練,亦須有一年的全職駐地實習並接受臨床督導,方能報考專技人員心理師的國家考試。若放寬至大學學歷即可應試,現有大學校院相關系所課程與教學勢必受到衝擊,考選部心理師考試制度亦需大幅變動;另未來每年教育心理、輔導與諮商等相關系所學士(約計28 校系、1,120 人)與碩士(如前述32 校/所、450 人)的畢業生,以及臨床心理相關學系與研究所的畢業生將逾3,000 人(尚不含未來修法通過前逾三十倍已畢業的相關系所學士)以上,現階段符合心理師法等相關規定之醫療院所及實習機構能否每年提供逾3,000 位實習生一年全職實習的需求更是一大問題,也嚴重增加醫事人員的工作負荷與督導責任,以及病患的就診權益與醫療環境,不可不慎。
五、心理師應有更明確的職涯定向與更成熟的人格涵養:
除專業素養的要求外,心理師的人格成熟度與生活歷練,亦為處理心理困擾與精神疾患的重要條件,以期能高度同理並洞察當事人的需求與感受,並適切的介入處遇策略與技能,提高心理諮商與治療的成效。今大學生的素質經常引起國人關注,大學畢業生平均年齡約23 歲,大多生涯未定向,處於生涯發展的探索期,且生活歷練相對單純。基於前述考量,大學畢業生進入醫療場域能否勝任處理精神疾患或社會適應障礙等病患或危機個案,令人憂心。
經兩全聯會及諮商三會理監事或教師會員初步訪談大學生,大多表示大學層級的課程學習欠缺足夠之專業知能進行心理諮商、治療與衡鑑之任務,遑論自殺等危機處理與精神疾病處遇。民眾與機構對本質為基礎教育之大學心理系相關課程訓練承擔《心理師法》所定職業項目甚有疑慮;甚至學生還建議若要將應考資格下修為學士,則應將修業年限延長為7 年,方具有應考心理師之資格。目前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的研究生平均年齡約為28 歲,較大學生年長、生活歷練多,多數人(含在職進修者)已有工作經驗,較有人格成熟度與職涯穩定度,且修讀諮商心理相關專業多為個人的志趣或志業,較能專注投入且具備精熟的心理衡鑑、諮商與心理治療等專業能力。
六、歐美先進國家心理師多為博士/碩士以上層級人才:
國外實施心理師制度的國家(除中國大陸外)其資格大多規範為碩士層級;美國與加拿大等國之心理師資格甚至規範須為博士學位。國內十二年前訂定《心理師法》以碩士以上學位作為應考資格之要求,係經過許多立法委員、專家學者、公部門人員及相關人士多次討論、深思熟慮的結論與共識;今未徵詢專業人士意見,也未經公聽會等方式討論,僅著眼於粗估的三點原由與提案立委的推論,即誤以為心理師人力不足支應醫院員額所需(然此並非事實已如前述),卻不慎思人力品質要求之重要性而將心理師之應考資格改為大學畢業,如此將嚴重損及全民醫療權益,衝擊心理諮商與治療品質,也違背諮商心理專業發展的國際趨勢。
七、降低應考學歷要求,有違國家對於專門職業人員之期許:
憲法第八十六條特別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此因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職業涉及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再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條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之立法精神與實質內容,有鑑於精神疾患或心理問題之複雜性與嚴重性,有時往往涉及自殺或攻擊等社會議題與生命安全緊急狀況,因此,《心理師法》對於心理師責任與執業的要求,等同於對醫師或遠較其他醫事人員更為嚴格。準此,對於心理師養成教育及應試資格的規範,應更為嚴謹而非寬鬆,如此方不違背國家授與此一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證書之本意與初衷。
若修法放寬心理師應試資格將碩士以上學位改為學士,未來報考心理或諮商等相關研究所的人數與意願必然大為降低,「量增/質降」的現象必然發生,屆時再修法調回碩士以上應試資格,恐為時已晚。
八、應提升醫事人員的素質與醫療服務品質,以回應各界的心聲與訴求:
提昇競爭力與促進全民健康已是國家重要的政策,亦是社會各界人士普遍的共識。近來年,包括護理師、醫檢師、職能治療師等醫事人員,乃至禮儀師、社工師等各行各業無不提昇其業界專業人員之學歷要求,如今,卻發生降低心理師應考資格學歷之修法提案,不僅與國家提昇人力素質之政策及社會各界之期望相違背,且短時間內心理師人數將快速增加,造成下列嚴重之負面影響與後果:1.將目前已然偏低之心理師薪資待遇水準更拉低,未來將難以吸引優秀人才投入與選擇此一專門職業;2.降低心理師自我要求、提升專業知能與在職進修之動力;3.降低國人對於心理師之專業信任感與求助意願,斲傷諮商與心理治療的專業形象與地位;4.嚴重影響國人心理健康之照顧,激化目前已然日益嚴重的心理健康影響社會安全的隱憂;5.損及弱勢族群、低收入戶與偏鄉地區民眾的醫療權益,影響全民的心理健康與醫療服務的品質。
九、未經仔細思考的修法舉動,將造成國家社會付出更大的成本與資源的浪費:
本案一旦完成修法,將直接造成的衝擊有:1.心理與諮商相關系所大學部課程結構與內容勢必大幅修改,造成學生未來出路的限制與窄縮,不利於畢業學生於心理學科其他領域之發展;2.無足夠的合格實習機構及適切的督導人力以應付龐大的實習需求,造成學生必須面臨爭奪學習資源的壓力與挑戰,不利於學生的學習品質;3.心理師人才品質之確保重點在於良好的養成教育,而非依靠考試制度的窄化篩選。一旦調降為大學學歷,將完全扭曲人才培養的正確作法;4.為避免短時間內心理師人數急速增加造成的就業衝擊,勢必以提高考題難度,降低及格率的方式來因應,造成學生得虛擲歲月於一年又一年的應考,耗費國家社會資源與成本,並與修法之本意更加背道而馳。5.將衝擊現行社區心理衛生的三級預防體系及校園的三級預防輔導機制,二級與三級人員的角色與功能勢必混淆,影響學生及病患的權益與諮商治療品質。6.每位適任的心理師需要具備充足的專業知能、人生閱歷及成熟穩定的人格特質,修法的結果最嚴重的影響便是心理師人力品質的降低,損傷全體國人的心理健康福祉。
基於以上之考量,請 衛生福利部了解並支持,亦懇請立委體察民意與尊重專業意見,依《心理師法》第二條規定,維持心理師報考資格為碩士以上學歷,以維護醫事人員的專業水準、社會大眾的醫療權益,「確保醫療服務品質及心理師專業素質─共同為全民心理健康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