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內容

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

2015.10.31會員大會通過

 

【前言】

   學生輔導工作的目的為:學生輔導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關注學生需求,引導學生了解自我、認識世界,因應各教育階段之學習、生涯及身心發展等任務,建立有益於個人與社會的生活目標,促進心理健康、生活適應與適性發展。
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旨在說明學生輔導工作實務之相關倫理議題及倫理責任,期使學生輔導人員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致力達成維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福祉之目標。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之本會會員須一體實踐本守則所揭示之倫理原則。本守則為本會處理有關倫理申訴案件之依據,亦可作為所有從事學生輔導工作人員遵循之專業倫理依據。
本守則所稱之學生係指就讀公私立各級學校含軍事及警察校院之學生。
本守則所稱之學生輔導人員包含兩類:一類為直接輔導人員,包括專兼任輔導教師、心理師、學校社工師、輔導室組長及主任;一類則為協同輔導人員,包括校長、全體教師、學務人員、參與輔導工作之職工,醫師、社會資源人士、及志工等人員。
學生輔導人員在遵守教育相關法規、尊重與維護學生權益的原則下,互相合作以促進學生身心成長與發展。學生輔導人員須力行並倡導本守則之專業倫理以維護學生權益與福祉。
本守則包括十一個重要議題,簡述如下:
 

1. 學生權利與學生輔導人員之責任
2.學生隱私權維護
3.關係與界限議題處理
4.校園合作倫理議題
5.學生輔導人員專業知能與成長之倫理議題
6.學生輔導人員督導與諮詢角色之倫理議題
7.進行研究之倫理議題
8.運用科技設備進行輔導之倫理議題
9.實施測驗之倫理議題
10.進行評鑑之倫理議題

11.
倫理維護
 

 

1.學生權利與學生輔導人員之責任

1.1學生權利 學生在學校場域學習成長,應有以下權利:

1.1.1 學習權 學生輔導人員需維護學生學習權,提供必要的學生發展之學習輔導計畫及合宜資源,以協助學生提升學習動機、方法與成效,並應用於生活適應與生涯發展。

1.1.2 自主權 學生輔導人員需適切尊重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之自由決定權。

a. 知的權利 學生輔導人員進行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時,宜先使學生瞭解其目的與內涵,及可能的獲益或限制。

b.選擇權 教育活動外之輔導活動,宜尊重學生有選擇參與與否、退出或中止的權利;惟依法令規定、特殊或危急情況下,得依專業判斷先行介入;且在事後應使學生或父母/監護人瞭解輔導介入之目的與內涵,及可能的獲益或限制。

b.1危急情況係指自傷、傷人危機,或有損及自己或他人學習、受教、身體自主、人格發展權益之事實。

b.2若學生為未成年或無能力做決定者,學生輔導人員應考量其最佳利益,並尊重父母/監護人之合法監護權,在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能適時提供訊息並徵求其意見。

1.1.3 受益權 學生輔導人員應考量學生最佳利益,促進其身心成長與發展,獲得最佳生活適應。

1.1.4 免受傷害權 學生輔導人員需維護學生之人格尊嚴,提供專業服務並善盡保護責任,避免對學生造成身心的傷害。

1.1.5 公平待遇權 學生輔導人員在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應公平對待每位學生,尊重學生的文化背景,且不因學生個人特質、學習表現、年齡、性別、身心障礙、家庭社經地位、宗教信仰、性取向、種族或特定文化族群等而有歧視。

1.1.6 隱私權 學生輔導人員應盡力維護學生隱私權,避免資訊不當揭露或濫用。學生隱私權維護詳見2

 

1.2學生輔導人員之倫理責任 學生輔導人員應覺知其專業責任與能力限制,覺察個人價值觀與需求,尊重學生權利,以維護學生福祉與專業表現。

1.2.1提供合宜之學生輔導計畫 直接輔導人員應關注及提供適合學生發展階段及有益身心發展之輔導計畫。

1.2.2 覺察個人需求 學生輔導人員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應避免利用學生來滿足個人需求或學校需求。

1.2.3 覺知個人能力限制 學生輔導人員應覺知個人能力限制,必要時進行轉介或尋求合作與支援。

1.2.4 覺知個人價值觀 學生輔導人員應覺知個人價值觀,及其對輔導工作之影響,避免強制學生接受其價值觀。

 

2.學生隱私權維護

2.1學生隱私權 學生輔導人員應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審慎評估學生個人資料保密程度、訊息透露與訊息溝通限制,共同維護學生之隱私權。

2.1.1隱私權限制說明 學生輔導人員應考量學生之最佳利益,適時向學生或家長/監護人說明隱私權維護範圍及限制。

 

2.2輔導訊息之揭露 學生輔導人員應以學生權益和福祉為依歸,充分考量訊息揭露之必要性後為之。

2.2.1隱私權維護 學生輔導人員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對於輔導過程獲知之訊息,須尊重學生權益,以學生立場考慮維護其隱私權。若有必須揭露訊息之情事,應審慎評估揭露之目的,時機、程度、對象與方式。

2.2.2 事先說明 學生輔導人員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需適時向學生或家長/監護人說明輔導過程獲知之個人訊息與資料,其隱私維護範圍與限制。

2.2.3訊息揭露 學生輔導人員須斟酌以下情況,審慎評估透露學生個人訊息之目的、時機、程度、對象與方式:

a.與學生訂定之保密約定內容與教育目標及法令規定有所牴觸時。

b.學生具有危及自身或他人權益的可能性,需預警時。包括有自傷、傷人危機,有損及自己或他人之學習、受教、身體自主、人格發展權益之事實。

c.未成年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要求瞭解相關訊息時。

d.法院來函要求出庭或提供相關資料時。

e.召開與學生個人在校權益相關之會議(:退學、輔導轉學、獎懲),召開個案研討會或進行專業督導,需提供相關訊息時。

f.依據法令規定進行通報、轉銜輔導,需提供相關訊息時。

g.為有效協助學生,需結合校內外資源,共同合作時。

  經評估需揭露學生個人訊息時,仍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及最少量、必要性之揭露原則。

當學生要求對特定對象保密(:導師、家長/監護人、學務工作人員等…),或揭露訊息後可能對輔導關係造成潛在傷害時,學生輔導人員經評估後決定揭露學生個人訊息,宜事先與學生充分溝通,事後也能顧及學生感受、反應,給予支持與協助。

2.2.4 團隊訊息揭露與保密 經考量2.2.3項情況揭露學生訊息時,學生輔導工作人員仍需以團隊方式維持保密,在輔導團隊內,遵守最少量、必要性的原則進行訊息溝通。

 

2.3 學生輔導紀錄 學生輔導人員應以符合倫理規範之專業方式處理輔導紀錄之撰寫、保存、公開與運用等事宜。

2.3.1 學生輔導紀錄 本守則所指之學生輔導紀錄,包括:個別輔導紀錄、團體輔導紀錄、智力或人格等心理測驗結果,及其他以學生輔導需求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及個案管理記錄等。

2.3.2 紀錄撰寫  學生輔導人員撰寫輔導紀錄時,需事先考量未來可能閱讀輔導紀錄者,審慎評估撰寫之內容。輔導紀錄之撰寫,盡量保持客觀、簡要、顧及相關人士隱私權之維護。

2.3.3 紀錄保存 學生輔導人員保存學生輔導紀錄時應考量其安全性與保密性,維護學生之隱私權。

2.3.4 紀錄公開與應用 學生輔導紀錄的公開與應用需尊重學生隱私權。

a.學生輔導記錄不得隨意公開或挪作非教育用途,即使徵得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同意權提供使用,亦不應透露能辨識個人身份之相關訊息。

b.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欲查閱輔導紀錄時,均應遵守最少量、必要性的揭露原則。

2.3.5 紀錄傳遞 學生輔導人員以紙本或電子檔案傳遞或轉移記錄時,須注意維護學生隱私權。

 

3.關係與界限議題處理

3.1適當關係 學生輔導人員應考量學生最佳利益,權衡與學生之間的關係與界限以建立具有效能的輔導關係;且不得與學生發生逾越師生倫理,有損學生身心發展之關係。

 

3.2 避免傷害 學生輔導人員應避免因角色重疊、關係混淆或界限不清而對學生造成傷害。

3.2.1 避免傷害的方式包括釐清角色任務或關係界限、主動向同儕或專業人員諮詢、接受督導等。

3.2.2 角色任務或關係界限之釐清或維持發生困難時,應尋求同儕支援、向專業人員或督導諮詢,做適度之調整。

 

4.校園合作倫理議題

4.1 建立輔導團隊 學生輔導人員間應形成團隊合作之工作模式,並連結學生家長/監護人及校外資源,在維護學生權益下進行適切的訊息溝通與合作。

4.1.1 訊息傳遞與溝通 學生輔導人員、家長/監護人之間溝通訊息時,宜權衡學生隱私權與輔導工作之需要,斟酌提供訊息揭露程度。 

4.1.2 團隊合作規範 學生輔導團隊,宜透過組織系統、行政程序及個案會議討論,建立團隊合作規範,形成事件處理流程、相關人員訊息溝通程度與限制,及責任歸屬等共識。

 

4.2 連結校外資源  學生輔導人員應適當評估學生問題與需要,結合適當的校外資源,提供學生適切的協助。

4.2.1 校外資源 校外資源包括外聘、巡迴或駐校之心理師、社工人員、特殊教育人員、醫療人員,及社區、警務、法務系統人員等。

4.2.2 規劃合作 學生輔導人員連結校外資源時,宜擬訂適當的合作計畫,且提供必要的資訊使學生或家長/監護人在知情的情況之下做選擇。

4.2.3 合作關係 學生接受校外之心理諮商或心理健康專業服務時,學生輔導人員需要和學生或家長/監護人建立共識,並注意訊息溝通的一致性,避免造成學生與相關人員的混淆和衝突。

 

4.3轉介 學生輔導人員應依據個案工作之需要,透過專業判斷和必要之諮詢進行個案轉介。

4.3.1 專業知能限制 學生輔導人員需覺察個人專業知能限制,在考量學生權益與福祉的前提下,評估轉介資源的適切性,進行適當的轉介。

4.3.2 知情同意 學生輔導人員宜獲得學生或家長/監護人對轉介之同意,惟危急或特殊情況下,可依專業判斷先行介入後,再說明轉介之必要性,並於事後取得同意。 

4.3.3 轉介計畫 進行轉介時,學生輔導人員宜在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下評估其需求,適時規劃轉介方式、資源及後續服務計畫。 

4.3.4 轉介後輔導 學生輔導人員於個案轉介後應本於個案管理之職責,進行追蹤或協同輔導。 

4.3.5 選擇轉介服務 尊重學生或家長/監護人選擇轉介服務計畫之權利。

 

4.4通報 學生輔導人員應就法令規定,循行政程序與必要之溝通,進行通報與後續處理。

4.4.1 通報規定 學生輔導人員應瞭解相關法規對於通報之規定,發現應通報之情事,須遵守法令規定,進行通報,若專業判斷與法令規定相衝突時,宜尋求督導或諮詢,謀求解決之道。 

4.4.2 通報說明 進行通報前宜考量通報對學生權益的影響,向學生或相關人員進行必要之說明,討論如何因應通報後的發展。 

4.4.3 追蹤輔導 通報後亦需追蹤後續處理事宜,提供學生必要之協助。

5.學生輔導人員專業知能與成長之倫理議題

 

5.1 專業知能 學生輔導人員應持續接受學生輔導相關知能之繼續教育,增進個人之輔導專業知能,且於能力所及範圍內提供專業服務。

 

5.2 專業效能維護 學生輔導人員宜依據輔導實務工作之需要,向適當之專業人員尋求諮詢,必要時定期接受專業督導或進行個案研討,以維護學生輔導工作之效能。

 

5.3 同儕支援與合作 學生輔導人員應覺察個人能力之限制,並適時尋求輔導團隊的支援與合作。

 

5.4 自我照護 學生輔導人員需對自我身心狀況有所覺察和關照;若覺察個人因素有可能影響學生輔導工作及學生權益時,宜向適當之專業人員尋求諮詢或督導,討論因應策略。

 

6.學生輔導人員督導與諮詢角色之倫理議題

6.1 督導知能 學生輔導人員之督導者須具備學生輔導工作相關知能,亦須具備督導相關知能與資格。其資格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或由所屬機關學校採用之相關專業團體訂定標準實施之。

  督導者應覺察個人知能之限制,必要時主動提供受督者其他督導資源。 

6.1.1 專業倫理與法律知能 學生輔導之督導者,應熟悉並遵行與學生輔導工作相關的法規與專業倫理,並審慎提醒受督導者應負的法律責任和倫理責任。

 

6.2 督導實習人員 督導者應評估實習人員之能力及限制,避免實習人員能力不足或出現不適切行為而傷害學生權益。

a. 督導者應針對實習人員的表現定期評估並給予回饋。

b. 督導者發現實習人員能力限制時,應考量學生權並協助其改善,且於必要時立即介入,進行轉介等適當之處理。

 

6.3 諮詢知能 對學生家長/監護人、學校教職員工提供諮詢服務之輔導人員,須具備學生輔導工作及諮詢相關知能。學生輔導人員需知悉適當轉介資源,必要時協助諮詢者尋求其他資源。

6.3.1 專業諮詢倫理 學生輔導人員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時,應熟悉與學生輔導工作相關的法規與專業倫理,並提醒尋求諮詢者應負之法律責任與倫理責任。

 

7.進行研究之倫理議題

7.1. 徵求同意 學生輔導人員進行研究或協助其他校內外人員進行研究時,應尊重並確保研究對象之知情同意與自由選擇權。

7.1.1 研究資料蒐集 學生輔導人員以學生個人或群體為對象進行研究需使用、觀察、介入互動之方法進行研究時,應徵求當事人同意。如因年代久遠致使研究對象無法聯繫或不易取得同意時,可在維護隱私權的原則下,依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使用機構輔導行政資料而不涉及個人辨識性內容資料時得逕依相關辦法實施之。

7.1.2. 家長/監護人同意 以未成年學生或無判斷能力者為研究對象時,需徵求家長/監護人同意,但研究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取得同意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徵求同意之例外情況應經由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為之。

 

7.2 研究結果解釋 學生輔導人員應秉持公正客觀的態度解釋研究結果並誠實呈現。

7.2.1 公正客觀 研究結果解釋應持公正客觀的態度,避免誤導。

7.2.2 誠實呈現 研究成果與預期成果不符時,仍應誠實呈現。

7.3 研究出版 研究成果發表、出版時,應尊重研究對象之隱私權,以去連結等方式對其個人資料做保密。

 

8.運用設備科技進行輔導之倫理議題

8.1 設備空間 學校或機構應提供適切而穩定之專屬個別與團體輔導空間。進行學生直接輔導時須考量空間隱密性及安全性,以維護受輔學生權益。以網路通訊科技方式進行輔導與記錄應確保其資訊安全。

 

8.2.線上輔導與諮商

8.2.1 可行性評估 學生輔導人員需考量學校政策及學生需求,謹慎評估線上輔導與諮商之可行性。

a. 學生輔導人員應用網路通訊科技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需注意並讓學生瞭解網路通訊具半公開性質,不宜討論個人私密事件並維護正確訊息傳遞。

b. 學校或機構應訂定線上輔導之規範,說明服務範圍、方式、權益與限制。學校生輔導人員應了解線上輔導與諮商之相關法律與倫理責任避免傷害。

8.2.2 知情同意 應用網路通訊科技進行線上輔導與諮商時,應進行適當之知情同意說明程序。

8.2.3 隱私、訊息揭露提醒 學生輔導人員進行線上輔導諮商工作時,應提醒學生注意空間隱密性及訊息之安全性。

8.2.4 其他相關人員責任 學生輔導人員應提供隱私權維護說明,提醒校園線上輔導與諮詢業務之相關人員(:系統管理師、資訊老師)需維護學生隱私權。

8.2.5 危機因應 線上輔導與諮商過程發現學生出現危機時,學生輔導人員應積極進行危機處理,尋求支援與進行必要之通報與轉介。

 

9.實施測驗之倫理議題

9.1 測驗選用學生輔導人員實施測驗時,應慎選測驗工具以切合輔導目標。

 

9.2 專業訓練 學生輔導人員使用測驗前,應對該測驗內涵及該測驗施測、計分、解釋、應用等程序有適當的專業知能和訓練。學校輔導處室委託其他教師或學校行政人員實施測驗時應符合各項測驗所定之資格,未定具體資格時則應於事前進行適當之施測講習。

 

9.3 施測說明 實施測驗前應向學生或家長/監護人說明測驗之目的與用途。

 

9.4 測驗資料應用  學生輔導人員應妥善解釋測驗結果與保存測驗資料。

9.4.1 解釋 學生輔導人員在解釋測驗結果時應力求客觀、正確及完整,審慎配合其它測驗結果及測驗以外的資料做解釋及應用。

9.4.2 結果保存 測驗結果應妥為保存,以維護學生權益,避免誤用。

a.學校輔導處室或縣市政府所轄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實施之學生測驗資料屬學生輔導紀錄之一。測驗記錄保存參見2.3.3

  b.上開學生測驗結果除基於法律規範或法院要求而有它用,不可挪作非輔導、教育及研究用途。

 

10.進行評鑑之倫理議題

10.1 資料提供 因評鑑而提供資料時,應尊重與維護學生隱私。

a.學生輔導人員為評鑑而提供資料時,應注意維護學生隱私權,不得揭露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受輔學生資料。

b.評鑑單位與評鑑人員應尊重學校輔導處室為維護學生資料隱私所做之必要處理。評鑑單位宜於評鑑前與各級學校輔導人員代表、專業團體等協商並公布評鑑方式、範圍與資料內容。

 

10.2 專業導向 學生輔導人員參與評鑑工作需留意下列原則:

a.學生輔導人員宜藉外部或自我評鑑過程引導專業成長並促進專業效能。

b.評鑑準備過程應平衡和兼顧其他必要之輔導工作。

 

11.倫理維護

11.1 提升倫理意識  學生輔導人員需致力於提昇自身與輔導團隊的倫理意識。

11.1.1學生輔導人員應透過自我省思、繼續教育以及實務倫理議題探討,提升倫理意識。學校輔導處室需積極向學校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家長等倡導學校輔導工作倫理。

11.1.2學生輔導工作人員得依實務之經驗,針對倫理守則提出修正意見。

 

11.2 倫理違背 發現同儕執行輔導工作中有損及學生權益、妨害身心發展時,學生輔導人員需依實際情況採取合宜之行動。

11.2.1 提醒注意 若發現有倫理疑慮之行為,需提醒同儕及相關人員注意。

11.2.2 請求修正

a.學生輔導人員透過專業討論或督導過程提供同儕適當改善意見。

b.必要時,透過學校程序請求同儕修正不符合專業倫理之行為。

11.2.3 提出申訴 當違反倫理情事或疑義非個人及輔導團隊可解決時,可向專業團體或直屬教育主管機關提出倫理審議。

 

學校輔導工作倫理守則部份條文說明

 

原條文 說明

1.1.2 自主權

學生輔導人員需適切尊重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之自由決定權。

b.選擇權 教育活動外之輔導活動,宜尊重學生有選擇參與與否、退出或中止的權利;惟依法令規定、特殊或危急情況下,得依專業判斷先行介入;且在事後應使學生或父母/監護人瞭解輔導介入之目的與內涵,及可能的獲益或限制。

本守則1.1.2 b.選擇權所述之「教育活動」係指學校依教務、學生事務工作目標實施之活動,包含班級教學、主題演講與課外活動等。除上類性質活動,學生輔導人員進行介入性與處遇性等輔導活動宜尊重學生之選擇權。
1.2.2 覺察個人需求

學生輔導人員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應避免利用學生來滿足個人需求或學校需求。

本守則1.2.2陳述:「學生輔導人員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應避免利用學生來滿足個人需求或學校需求。」學生輔導工作人員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應以維護學生福祉和專業尊嚴為依歸,並依據輔導需求做專業決策,避免摻雜與上開目標無關之動機,利用學生滿足個人心理需求或學校行政績效等目的。

2.2.3訊息揭露

學生輔導人員須斟酌以下情況,審慎評估透露學生個人訊息之目的、時機、程度、對象與方式:

 

經評估需揭露學生個人訊息時,仍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及最少量、必要性之揭露原則。

2.2.4 團隊訊息揭露與保密

經考量2.2.3項情況揭露學生訊息時,學生輔導工作人員仍需以團隊方式維持保密,在輔導團隊內,遵守最少量、必要性的原則進行訊息溝通。

2.3.4 紀錄公開與應用

學生輔導紀錄的公開與應用需尊重學生隱私權。

b.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欲查閱輔導紀錄時,均應遵守最少量、必要性的揭露原則。

本守則2.2.3、2.2.4、2.3.4所稱「最少量、必要性」之訊息揭露原則係指學生輔導工作人員應依據各類訊息揭露之情況與目的,僅提供與目的相符之有限度基本訊息,且避免呈現未經審酌之原始資料。

 

2.3.2 紀錄撰寫  

學生輔導人員撰寫輔導紀錄時,需事先考量未來可能閱讀輔導紀錄者,審慎評估撰寫之內容。輔導紀錄之撰寫,盡量保持客觀、簡要、顧及相關人士隱私權之維護。

學生輔導人員撰寫輔導紀錄時,需考量可能之訊息揭露情況,例如家長/監護人查閱等,以客觀簡要方式為之,以避免所揭露訊息對學生或其關係造成不必要之影響。

 

4.3.3 轉介計畫

進行轉介時,學生輔導人員宜在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下評估其需求,適時規劃轉介方式、資源及後續服務計畫。

4.3.3 所稱之轉介計畫係指學生輔導人員宜妥善規劃相關轉介內容並適度於輔導紀錄中載明。

7.1.1 研究資料蒐集

學生輔導人員以學生個人或群體為對象進行研究需使用觀察、介入、互動之方法進行研究時,應徵求當事人同意。如因年代久遠致使研究對象無法聯繫或不易取得同意時,可在維護隱私權的原則下,依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使用機構輔導行政資料而不涉及個人辨識性內容資料時得逕依相關辦法實施之。

 

本守則7.1.1中陳述:「使用機構輔導行政資料而不涉及個人辨識性內容資料時得逕依相關辦法實施之。」此處所稱之相關辦法於現階段係指「個人資料保護法」與「人體研究法」。另依據本守則7.1.1之規範,學生輔導人員如因特殊情況而無法取得學生之同意時應依據學校相關規定處理。若學校尚未訂定明確規範,學生輔導人員遇徵求研究同意之例外情況時,應經由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為之。相關問題請洽詢教育部公告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所列機構。
7.1.2. 家長/監護人同意

以未成年學生或無判斷能力者為研究對象時,需徵求家長/監護人同意,但研究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取得同意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徵求同意之例外情況應經由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為之。

本守則7.1.2所稱「研究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取得同意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係指教育部臺學審字第1010127203號函所示,由衛福部發布施行之「得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 
11.2 倫理違背

發現同儕執行輔導工作中有損及學生權益、妨害身心發展時,學生輔導人員需依實際情況採取合宜之行動。

本守則11.2及其下個項所稱之「同儕」係指本守則「前言」中定義之相關「直接輔導人員」與「間接輔導人員」。

 

 

 

 

背景圖
學生輔導工作倫理守則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