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新知

對於「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

政府及諮商輔導專業人士應堅守專業倫理與實徵研究立場

        根據報載[1],衛生福利部去年底預告將禁止醫師進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並納入《醫師法》規範。原本預計在法定60天內的意見陳述期過後,最快可在3月公告實施。但日前接獲八十多封反同人士及團體的抗議文書,因此延宕了原訂公告的期程。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接受採訪時並表示「有些人提出一些資料及文獻,宣稱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還是有效』,認為「要給同性戀者有治療的機會」。本會對此回應如下:

        全世界最主要的精神醫療與心理衛生及助人專業團體全部一致站在反對「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立場。例如美國心理學會早在2009年就公告 “Resolution on Appropriate Affirmative Responses to Sexual Orientation Distress and Change Efforts” 聲明[2],他們組成任務小組,回顧了數十篇有關迴轉治療的研究,得到的結論是:一、迴轉治療並無科學證據支持能夠改變個人的性傾向;二、根據部分迴轉治療的案例顯示,部分參與過治療的案主顯現出傷害大於受益,甚至有心理困擾與憂鬱症狀出現。因此,基於專業倫理與實徵研究結果,呼籲心理師應該要肯定同性戀性傾向並不是病,不需要去改變,而且應正視的是那些想要尋求改變性取向的LGBT案主,可能是源於長期受到社會的歧視與壓力,因此心理師應該更致力於去除環境的不友善,而非聚焦在改變案主性傾向。APA此項聲明不單指心理師或諮商輔導人員所從事的迴轉治療,而是擴大為「所有改變性取向的措施與策略(sexual orientation change efforts, SOCE)」,實施者可能是心理衛生工作者、一般人、宗教人員、民間團體、自助團體等。這樣的論點也同樣被美國精神醫學會、美國小兒科醫學會、美國社工學會、美國諮商學會等,總計超過48萬專業人員所認同[3]

        本會為國內輔導諮商專業歷史最悠久的專業團體,基於輔導專業倫理守則,建請衛福部為保障多元性別者的心理健康,盡快公告這項禁令,而且擴大至醫師以外的其他醫事人員(包含最容易接觸到這群案主的心理師)。此外,也建議其他主管機關(如教育部)能夠比照,禁止其他助人工作者(如學校輔導人員)實施此項療法。同時,本會呼籲全體會員及其他輔導諮商工作者應堅守專業倫理並站在「以實徵研究為基礎」(evidence-based)的立場,勿對案主實施扭轉性傾向之措施。學校輔導人員更應該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致力於校園中對於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與性別特質者的歧視,以提升全校師生的心理健康與適應。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性別平等委員會


 

[1]上報,2017430日,【內幕】80封反同投訴信湧入 衛福部「禁性傾向扭轉」觸礁。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6203%2F%3F%3Dfb

[2] APA, 2009, “Resolution on Appropriate Affirmative Responses to Sexual Orientation Distress and Change Efforts” http://www.apa.org/about/policy/sexual-orientation.aspx

[3] APA, 2008, “Just the Facts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and Youth A Primer for Principals, Educators and School Personnel” http://www.apa.org/pi/lgbt/resources/just-the-facts.aspx

 

 

 

學校諮商輔導人員面對性別平等教育教材爭議應有的倫理作為

 

 

        近日各縣市有家長團體聯合部分縣市議員,要求地方政府對於國小到高中的性別平等教材中不當的內容進行嚴格把關與審查。經查其對於不當教材的理解多為扭曲與誤解。由於許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會員及其他輔導諮商人員在校園中擔任第一線的輔導與教育工作者、經常需要執行性別平等教育業務,我們擔心上述事件會打擊輔導人員士氣及傷害校園中的性別弱勢學生,因此本會從諮商輔導專業立場提出以下回應:

1.      性別平等教育是學校教育與輔導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無論是透過正式課程、舉辦性別平等講座等活動、或是透過日常師生互動中的談話與機會教育中融入性別平等意識,都能有效幫助學生建立正確的性別平等觀念,學會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者。因此,在課本中教導學生認識多元性別、辨識社會中的歧視(例如恐同與異性戀霸權等),不但可以協助學生避免成為性別霸凌的加害人與受害人,從專業輔導角度來說,也是屬於初級預防的一環。因此本會支持教材中放入這些概念,並鼓勵學校輔導人員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於課程、輔導活動及諮商中積極融入性別平等教育。

2.      部分輔導與諮商專業人士在接受媒體訪談時提及「婚前性行為,對青少年並無好處,若引發孩子嘗試,恐造成未成年懷孕或感染性病等後果。;過去或許對同性戀有歧視,現在多以包容態度及平常心看待,異性戀霸權或恐同症的用字可能製造對立」(引自106.5.4自由時報)。這樣的說法與當代諮商輔導與心理學專業背道而馳,是缺乏學術倫理與實徵研究基礎的言論。諮商輔導理論與實徵研究都指出,能夠用開放的態度與青少年談性議題,是有助於讓其能夠反思並進行價值澄清,最終做出可以保護自己與不傷害他人的決策。因此,輔導專業人員應該扮演開導與對話的角色,促進青少年的自主性與成熟決定。另外,對於對同性戀的歧視,實徵研究也持續發現恐同氛圍與各種歧視言行仍然存在校園中,這也是政府在20131211日通過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納入「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防治的重要原因。

3.      家庭與學校的合作對學生的發展與適應是重要的,因此家長願意參與學校事務基本上應該是有益的。然而部分家長團體扭曲性別平等教材,甚至強迫地方政府移除依照九年一貫課綱所編纂且經過國教院審查的教材,恐有過渡干預學校政策及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虞。本會期待家長可與教師保持密切的合作,透過親師溝通的管道表達自己對於教材與課程的想法,並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且積極充實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認識與理解。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一條「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制定本法」,以及本會專業倫理守則第1.1條「諮商的主要目的在維護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並促進當事人及社會的福祉」,與第2.2.2條「當事人有要求公平待遇的權利,諮商師實施諮商服務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文化背景與個別差異, 不得因年齡、性別、種族、國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場、性別取向、生理殘障、語言、社經地位等因素而予以歧視」,本會呼籲全體會員及輔導諮商人員應正視多元性別(LGBT)學生的處境,並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積極落實於各項教學與輔導活動中融入性別平等教育,以提升全體師生的心理健康與適應,並營造一個讓各種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與性別認同的師生都能安全及快樂學習的環境。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性別平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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