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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輔導季刊」編輯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3月14日第43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 1 條

「輔導季刊」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學會章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立之。

第 2 條 本委員會設主編一至二人。主編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三年,任滿得續聘之。理事長應於現任主編任滿前六個月提名新任主編並經理事會同意,或提名現任主編經理事會同意後續聘,以利編輯作業交接及經驗傳承。
第 3 條 本委員會設副主編一至二人,編輯委員五至七人,由主編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滿得續聘之,主編及編輯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4 條 本委員會得設編輯助理一至二人,協助編輯之行政工作,由主編推薦,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編輯助理得支領相關助理費用。
第 5 條 本委員會應編列年度預算,經理事會同意後執行。
第 6 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由主編召開臨時會議。
第 7 條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