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學校選拔辦法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表揚推行輔導工作績優學校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5年3月4日 一、 為鼓勵各級學校提昇學校輔導工作品質,特依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之宗旨,辦理本項表揚工作。 二、 主辦單位︰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 三、 表揚對象︰各級學校推展學校輔導工作有特殊優良績效者。 四、 各級學校凡落實推動上學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具下列優良事蹟者,均得由相關機關或學校自行推薦表揚︰ (一)規劃及執行個案輔導與個別諮商工作,重視專業知能,成效卓著者。 五、 推薦程序: (一)教育部、局推薦
(二)自行推薦:凡符合第四項表揚條件之學校,得自行填具推薦表,連同相關資料,於期限內檢送本會。 六、 評審方式: 由本會理監事會議組成評選委員會(推薦者及受推薦者應迴避)就各單位推薦及自行推薦之學校進行評審工作。 七、 表揚方式: (一)獲選績優學校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中,公開頒發榮譽獎狀乙幀,以為表揚,並於本會有關刊物、通訊物及網站www.guidance.org.tw公布。 八、 附記: (一)各年度輔導績優學校推薦表暨相關資料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8月15日(以郵戳為憑),請檢送上學年度相關資料,由本會於審查結束統一寄還學校,請自附回郵,寄送至100台北市中正區師大路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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