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2003年05月14日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30002690號函委託辦理
2004年01月10日第三十七屆第六次理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2010年03月14日第四十屆第七次理監事會會議修正通過
2010年03月29日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90007199號函准予修正
第 1 條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接受行政院衛生署之委託,依據「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特訂定本作業規章,辦理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定事宜。
第 2 條 本作業規章適用對象為依法取得資格之諮商心理師及辦理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之機構、團體。
第 3 條 本作業規章之執行、認定及證明之頒發等事宜,由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為之。
第 4 條 團體
一、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依據「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者,應檢具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之主題、時間、主辦人、講師簡歷、課程表及全程授課時數,連同申請表(表一),於舉辦日期之30天前,函請本會審核認可。本會酌收行政處理費用。
二、本會得依下列標準,審核繼續教育之適切性:
(一)課程主題、內容與諮商心理的相關性。
(二)上課時間、地點及課程安排的妥當性。
(三)講師學經歷的專業性。
(四)主(承)辦單位之專業性與合法性。
三、主(承)辦單位可於本會書面認可函覆後,自行核發繼續教育時數證明。
四、主(承)辦單位應設簽到簿,並註明參加人員出席時數與研習證明之發給情形,於進修課程結束三個月內,將影本函送本會存檔。主(承)辦單位應負監督之責,嚴禁偽造簽名,若不能善盡此監督之責,須自負法律責任,並取消其承辦權。偽造簽名者,取消其證明時數。
五、每件申請案收費標準:
(一)本會會員
(1)有效團體會員辦理繼續教育,每年可免費送審80小時積分課程,超過80小時之課程,比照非會員計費。
(2)當年未繳會費之團體會員,取消免費送審80小時積分資格,比照非會員計費。
(二)非會員
非本會團體會員申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認證,每件酌收新台幣1000元整。
第 5 條 個人
一、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諮商心理師應檢附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積分認定申請表(表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函請本會審核認可。本會酌收行政處理費用。審核作業時間為30天。
二、每件申請案收費標準:
(一)本會會員
(1)有效個人會員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採認一律免費。
(2)當年未繳會費之個人會員,取消免費審查積分資格,比照非會員計費。
(二)非會員
(1)非本會個人會員申請個人繼續教育積分證明,每年度新台幣600元整。
第 6 條 本會每月辦理一次繼續教育課程審核作業,包括繼續教育時數認定及核發證書事宜,必要時得召開會議討論處理有關事宜。
第 7條 除本會自行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外,各單位自行舉辦繼續教育課程之經費由主辦單位自籌,本會概不補助。
第 8 條 本作業規章經理事會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署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