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伴侶婚姻與家庭研究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第44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第47屆第6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政府全民健康之政策推動,同時增進本會會員在面對家庭與婚姻之社會變遷、多元家庭型態之現況、及文化脈動與跨文化之專業知能,特設置伴侶婚姻與家庭研究委員會,依據本會組織章程設立本會伴侶婚姻與家庭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制訂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其職掌為:
(一) 蒐集與討論國內外家庭與婚姻研究趨勢與實務現況,提供輔導與諮商工作人員在專業工作上之新知與實務知能以及政府相關部門政策擬訂參考。
(二) 促進家庭與婚姻輔導諮商之學術交流,並整合相關研究與實務現況,研擬並開設相關培訓課程,培養專業人力以符合未來全民身心健康之發展與福祉。
三、 本委員會依業務需要設置委員5-9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具備學養與經驗豐富之會員為主任委員,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後由主任委員提名學養與經驗兼具之會員擔任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40%,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為委員。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長,連聘得連任。委員因故請辭職務時,得視需要依程序補提名聘任之。委員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之委員須未涉本會專業倫理之爭議或相關情事,並簽署自陳聲明書具結。
四、 本委員會若有經費需求,可要求編列年度預算,經理事會同意後執行。
五、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設置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