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協助方案(EAP)研究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5年9月10日第43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6年6月17日第44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0年6月19日第46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綜理委員會會務,由委員互選產生之,並召集與主持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委員會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會議需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能成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會決議事項須送理監事會議同意或核備始得執行。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本會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