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理監事提名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42屆常務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4日第42屆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七條、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後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後補監事二人。理事、監事被提
名人經理事會提出加倍參考名單後,由會員大會圈選之。
第三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須為本會入會滿一年之有效會員,且經下列程序之一為候選人者:
一、 經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者。
二、 獲有效會員推薦且經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者。
三、 自薦候選且經本屆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者。
前述三項理事、監事候選人為現任理事或監事者,其出席當屆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次數需達四分之一以上,始具候選者資格;理監事被提名人應出具願任同意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列入候選之參考名單。
第四條 有效會員推薦、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名人選時宜考量區域、性別、專業領域及執業場域等之多元性與代表性。
第五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