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對外合作辦理活動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6月15日第42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推動設立宗旨所列任務,得主動發起或接受邀請與政府機關、學校或人民團體辦理各項活動,為本互惠原則並與合作單位協商分工與經費分攤情形等各項權利義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合作辦理方式區分為下列各類:
一、 共同主辦 本會與合作對象依對等原則共同具名主辦,惟經事前協商得以合辦稱之。
二、 主辦 本會為單一主辦單位並得邀請合作對象承辦或協辦。
三、 協辦 本會支援其他主辦單位協助舉辦。
四、 承辦 本會承接政府機關、學校或人民團體委託負責舉辦。
第三條 除承辦方式外,本會與合作單位得經協議實際參與或名義參與各項活動之舉辦。以名義方式參與合作之一方無須負擔實際責任和經費。
第四條 本會與相關單位之合作應於事前充分協商並以各類文件型式確認合作方式與內容。各類文件形式包括:公文、書面契約、會議記錄、書函、電子郵件、備忘錄等。惟委託單位與承辦單位需簽署正式合作契約書並載明相關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本會主辦國際活動或總經費逾十萬元以上之活動需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始得進行。
第六條 基於個人隱私及法律規定等原因,本會不提供會員個人相關資料給予任何合作單位。
第七條 除本會自行主辦活動以外,同一活動申請合作辦理僅限乙次,不得分批申請;各項活動須於活動日三十天前提出為原則。若欲申請本會經費之補助,主辦單位需於活動前30日提出並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始得補助。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