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6月15日第42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行政服務、促進會務運作並保障有給職會務工作人員權益,特訂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本會有給職會務工作人員,含執行秘書、秘書之聘僱、待遇、服務、請(休、補)假與考勤等管理事項。
本會聘任之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且應於到職前與本會簽訂任用契約書,以確保雙方之權益。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為執行秘書或秘書。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應聘資格應為國內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肄)業且具服務熱忱。本會現任理事或監事不得為有給職會務工作人員。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一至三個月,試用期滿經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與副秘書長四人考評並經理事會議通過,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無法勝任工作者,應即解約、解聘。經聘用之本會會務工作人員每年須接受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與副秘書長四人考評。考評未通過者依程序解約並解聘。
本會執行秘書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每二週不超過84小時,其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因工作需要或併採調整部分國定假日之方式協議。
會務工作人員薪水之核給,比照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本會專任秘書之年終獎金於每一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評定成績。表現優良者給予一個月至二個月薪給之考核獎金。前項獎金發給前離職者,依其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核支。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之差勤管理,於契約書中載明之。執行與秘書人員應簡要撰寫每週工作日誌,送秘書長備查。
本會執行秘書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於週末辦理繼續教育課程或會議時應核實給予補假;每月亦予以上班日中擇一休假一日;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程序得以電子郵件提出申請,經秘書長或代理秘書長工作之副秘書長同意後休假為原則。
本會執行秘書因公出差之國內、國外出差旅費支付標準,參照政府所定國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十一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經解聘(僱)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會務工作人員於離職之日,應辦離職手續,將其所任職務應行移交事項辦理完成。
十二 本會應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個月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退撫準備基金,作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撫卹之準備,並應專列一目編列,專戶存儲,不得移用。本會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月提撥百分之六以上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金額得抵充前項退撫準備基金;仍有不足支付時,得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動支其他基金。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勞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