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各類傑出人員獎項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90619日第40屆第8次理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000917日第41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會員對國內外輔導與諮商專業發展具有卓越貢獻或研究、服務傑出表現者,特訂定「各類傑出人員獎項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樹立專業典範、促進本會專業化與國際化發展目標。
第二條 本會傑出人員獎項分設傑出研究獎(木鐸獎)、傑出服務獎與終身成就獎等三類。傑出研究獎(木鐸獎)與傑出服務獎每年頒發一次各一人、終身成就獎每兩年頒發一次一人為原則。
第三條 凡符合下列資格要件者,得依遴薦程序成為各類獎項候選人:
一、 基本資格
(一) 本會會員,入會連續滿五年(含)以上。
(二) 從事輔導與諮商之學術研究、教育訓練或實務工作滿十年(含)以上。
(三) 遵守專業倫理、善盡本會會員之義務且未曾受本會暫停會員權利或註銷其會籍之處分。
二、 遴選要件
(一) 傑出研究獎(木鐸獎):積極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優良著作、貢獻學術者。
(二) 傑出服務獎:積極推展本會會務或輔導諮商預防推廣工作,具有優良表現者。
(三) 終身成就獎:對我國輔導與諮商之教育或實務工作有卓越貢獻且足為後進楷模者。
 
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各類傑出人員獎項之資格要件者,經本會現任理監事二人(含)以上之聯名推薦,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填具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資料,送本會秘書處辦理。
第五條 本會為公正、公平及公開辦理並遴選各類獎項傑出人員,特成立「傑出人員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組成之;委員為無給職,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以理事長為召集人,主持委員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開會人數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與各類獎項候選人具學位論文指導、近三年共同發表論文著作或親屬等特定關係者,須迴避該類獎項之遴選審議。
第八條 本辦法各類獎項獲獎者,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公開表揚之,並頒發獎牌乙座,以資激勵,其具體事蹟刊登於本會相關通訊,並發佈新聞廣為表揚。
第九條 本辦法各類獎項獲獎者,有違法經三審定讞、違反專業倫理經相關組織審議確認或本會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者,本會得依本辦法相同程序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註銷其傑出人員獎項。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