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榮譽理事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4日第42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本設置要點依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組織章程第20條、第21條訂定。
  為促進本會推動學術研究與專業發展,提高會務發展績效,特訂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榮譽理事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會得由理事會視實際需要敦聘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若干人。
 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由理事長就對本會宗旨任務具長期且顯著貢獻者提名,經理事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聘任之,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任期同,惟榮譽理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榮譽理事長、理事得於理事會議列席以提供諮詢。
 本會榮譽理事長、理事無選舉、被選舉及參與表決之權利,得享權利如下:
(一) 在會內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之權益。
(三) 有享受優待或免費閱讀本會出版書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