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專業及會務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2年6月15日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8年3月23日第2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0日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會務運作,推廣、發展輔導與諮商專業工作,促進學術交流,特設置組織發展組、研究推廣組、學術活動組、公共關係組、國際交流組、出版組及總務組等專業及會務工作分組。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20條,各組執掌如下:
(一)組織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
1. 初審新會員入會資格。
2. 規劃招募會員方案及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二)研究推廣組:掌理下列事項
1. 統籌本會各組/專業委員所收集之相關趨勢發展資料,定時公布相關白皮書。
2. 設立政府或民間單位諮商與輔導相關計畫招標/申請案之資訊平台。
3. 運用各式社群媒體推廣本會刊物及輔導諮商之研究成果。
4. 統籌本會各組/專業委員會進行前瞻性研究與推廣。
(三)學術活動組:掌理下列事項
1. 規劃年度各項研習活動。
2. 規劃年會暨學術研討會。
3. 規劃與其他相關單位主/合/協辦活動與合作事項。
(四)公共關係組:掌理下列事項
1. 維護與促進學會形象與公共關係。
2. 經營與維護媒體關係。
3. 規劃與主導行銷專案。
4. 掌控媒體曝光。
(五)國際交流組:掌理與促進本會國際暨兩岸學術推廣與交流活動。
(六)出版組:負責本會刊物出版事項。本會設有中華諮商與輔導學報、輔導季刊兩份刊物,其編輯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七)總務組:掌理文書、庶務、經費及非屬以上組別之工作事項,由本會秘書兼任之。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具學養與經驗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組長綜理各組組務,並召集與主持組務會議。組長因故辭卸職務時,由理事長續邀原小組組員擔任組長,並由組長續邀組員,以合乎人數規定。
組長及組員/委員須未涉本會專業倫理之爭議或相關情事,並簽署自陳聲明書具結。
各組依業務需要設置組員五至九人(總務組除外),由組長籌組、本會理事長提名學養與經驗兼具,且未涉及本會專業倫理情事與爭議之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組員任期同當屆理事長,連聘得連任。組員因故辭卸職務時,得視需要依程序補提名聘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40%。各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各組組務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臨時組務會議。會議需組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能成會,出席組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各組會議決議事項經理監事會同意或核備後始得執行。組務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本會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人員列席。
各組遇涉及所屬業務有關之重大事件,得主動研究之,並經理事長同意後對外表達專業意見。
各組組長經理事長指派或經理監事會決議應列席理監事會議,提出工作規劃或業務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各組執行任務所需經費,得編列年度預算,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動支。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