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性別平等委員會籌備小組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4日第42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第47屆第6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諮商專業中的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保障諮商服務中雙方之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建立性別友善之諮商服務環境,確保及提升我國諮商實務工作之性別平等,依據本會組織章程設立本會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制訂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二) 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三、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負責本會有關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訂。
(二) 性別平等之倡導與推動及性別平等相關議題之研究。
(三) 加強本會對多元性別及性傾向認同者(LGBTQIA+; Lesbians, Gays, Bisexuals, Transgender , Queer, Questing, Intersex, Asexual and all of the other identities people)人權之尊重。
(四) 於本會「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規劃、審議與推動「性別議題」繼續教育課程時,提供諮詢意見,並得應邀協助。
(五) 於本會「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倫委會)調查處理違反專業倫理案件時,針對「性、性別、性別平等議題」提供諮詢意見。
四、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推薦提名會員擔任,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綜理本委員會會務,負責召集與主持會議。主任委員因故出缺由理事長推薦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務助理人員擔任。
五、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推薦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會員。委員簽署未涉本會專業倫理之爭議或相關情事聲明書具結後,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40%。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長,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述程序補聘。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六、  委員接受主任委員分派負責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的研議,並得就以下事件採取適當作為:
(一) 遇有會員違反性別平等事件,委員得向本委員會提案審議,本委員會得向本會倫委會檢舉,並得請求列席倫委會之調查會議。遇有本會涉及別平等相關議題之重大事件,委員得向本委員會請求主動研究。
(二) 遇有涉及別平等相關議題之社會事件,委員得經本會理事長同意或授權代表本委員會對外表達專業立場。
七、 本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會議須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且非僅單一性別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八、 本委員會及個別委員執行任務、處理性別議題及提供諮詢意見時,均應遵行國家性別政策及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九、 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