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學校輔導工作研究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8年9月12日第40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17日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15日第41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第44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9日第46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第47屆第6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學校輔導工作之研究、規劃與推動,提升並確保我國學校輔導工作之專業品質,特設立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學校輔導工作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其職掌為:
(一) 研議、修訂與推動學校輔導工作之相關法令。
(二) 倡導與推動學校輔導工作專業化。
(三) 研究學校輔導工作相關議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40%,由本會具學校輔導工作學養與經驗之會員擔任。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並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主任委員綜理委員會會務,並召集與主持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委員會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名單,經理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長,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述程序補聘之。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之委員須未涉本會專業倫理之爭議或相關情事,並簽署自陳聲明書具結。

四、 基於學校輔導工作倫理守則制定與修訂之權責,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事同意薦舉「學校輔導倫理守則工作小組」(簡稱本小組),以推動學校輔導倫理之制定與修訂工作;本小組由九名成員組成,本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本小組為任務編組,不隨屆期異動,俟任務結束即行解散。
五、 本委員會若有經費需求,可要求編列年度預算,經理監事會同意後執行。
六、 遇有涉及學校輔導工作之重大事件,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事長同意或授權對外表達專業立場。
七、 本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會議需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八、 本設置要點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