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17日第4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第47屆第6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諮商師教育與督導工作之研究、規劃與推動,提升諮商師之專業水準及確保其工作之專業品質,特設置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研議、修訂與推動有關諮商師教育與督導之相關法規或辦法。
(二)研議、修訂與推動促進諮商師教育與督導專業化發展之相關策略與活動。
(三)規劃、審議與推動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相關事宜。
(四)研議、修訂與推動輔導與諮商之課程認證與實習制度相關事宜。
(五)審查諮商心理專業督導認證與換證申請、實習機構審查、與繼續教育積分。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40%,由本會理事長邀請並提名具諮商師教育與督導學養與經驗之會員擔任主任委員,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主任委員籌組委員會並推薦委員名單,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與委員須為本會會員,未涉本會專業倫理之爭議或相關情事,並簽署自陳聲明書具結。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長,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述程序補聘之。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因故出缺於補聘委員後依程序互選之,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置本委員會執行秘書一人,由會務助理人員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會議需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五、 本委員會遇有涉及諮商師教育與督導專業化之重大事件,得主動研究之,並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後對外表達專業立場。本委員會每年應對本會提出年度報告。
六、 本設置要點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