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年5月6日第38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專業倫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第41屆第2次專業倫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16日第41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第47屆第3次專業倫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第47屆第6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本會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以下簡稱專業倫理守則)之推動與執行,確保本會之專業服務形象與會員專業服務品質,維護當事人之權益與社會福祉,特設立本會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負責推動專業倫理守則之解釋與修訂、規劃專業倫理教育之實施,並處理本會會員及經本會認證之諮商心理專業督導者或學校輔導專業督導者(以下簡稱認證專業督導者)違反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守則案件(以下簡稱專業倫理案件)之申訴、檢舉、申復、調查、審議等事宜。
本委員會處理違反專業倫理案件時,悉依本會組織章程、本會專業倫理守則、《心理師法》、《學生輔導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並應秉持公正、獨立原則,且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籌組,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40%。
本委員會主委由本會理事長提名會員中對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學養與經驗兼具之會員,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由主委提名學養與經驗兼具之會員六人,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為委員。並互選產生副主任委員(以下簡稱副主委)一人。
委員於接受提名時,均應簽署自陳聲明書具結未違反本會專業倫理或相關情事。
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長,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委員因故辭卸職務時,得視需要依程序補提名聘任之。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務人員擔任之。
四、 主委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發言與發文。
遇有涉及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之社會事件, 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事長同意或授權對外表達專業立場。
主委無法召集、主持會議或對外發言與發文時,由副主委代理。副主委無法代理時,得委請委員代理。
五、  委員接受主委分派受理專業倫理守則之解釋及收受本會會員及認證專業督導者違反專業倫理案件之申訴、檢舉或申復。
六、 本委員會受理專業倫理守則之解釋,依「會員申請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守則釋疑案件處理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程序)辦理。
前項處理程序由本會另訂之。
七、 本委員會接獲會員或認證專業督導者違反專業倫理申訴或檢舉時,應依本會「輔導與諮商專業倫理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辦理,並於期限內完成及提出調查報告。
前項處理要點由本會另訂之。
遇有本會會員及認證專業督導者違反專業倫理案件,本委員會得依處理要點主動調查之。
八、 基於專業倫理守則修訂之權責,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監事會同意薦舉成立「專業倫理守則修訂工作小組」,以推動專業倫理守則之修訂工作。
九、 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會務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本委員會每年應對本會提出年度報告。
十、 本設置要點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