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專業督導認證課程共同主辦實施要點
2024-04-18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專業督導認證課程共同主辦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第47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一、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專業督導認證辦法,特制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專業督導認證課程共同主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專業督導認證課程共同主辦以不抵觸當年度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主辦專業督導認證課程為原則。 三、本會每年度以承接兩個共同主辦單位為原則。 四、共同主辦申請與課程辦理流程: (一) 欲規劃與本會共同主辦督導認證課程之單位,須於第一門課程開始前6個月以email聯繫本會,提出專業督導認證課程規劃,包括:預計邀請講師名單與課程內容。 (二) 本會將於30個工作天內確認是否同意共同主辦。 (三) 參與共同主辦課程之學員應為本會有效會員。 (四) 共同主辦單位負責辦理課程及相關行政庶務,例如:講師費簽領、場地器材、現場報到、餐食…等。 (五) 共同主辦之課程完成後應於兩週內回覆本會課程辦理成果,包括:各場次人次及學員意見回饋等。 (六) 本會依據共同主辦單位提供課程辦理成果,發予課程研習證書。 (七) 共同主辦單位因故調整課程規劃,須至少於課程開始兩週前事先知會本會秘書處,並再次委由相關委員會討論調整之適宜性,方可執行。 五、專業督導認證課程師資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 曾任本會主辦或共同主辦專業督導認證課程之訓練講師。 (二) 具學校輔導或諮商心理督導資歷10年以上經驗者。 (三) 取得本會專業督導認證5年以上者。 六、 專業督導認證課程規劃應參照本會專業督導認證辦法與已辦理之課程內容,共同主辦審查重點包括:督導基本概念、督導理論、督導倫理等相關課程應至少符合最低授課時數要求。 七、 與本會共同主辦專業督導認證課程,本會不予提供督導實習媒合以及督導認證申請等服務,參與學員應自理或由辦課單位統籌之。 八、 共同主辦單位除自行負擔辦理課程相關費用外,另須自共同主辦單位實際執行本認證課程總經費之10% 繳予本會行政管理之費用。行政管理費用應於課程完成後兩週內與課程辦理成果一同繳交予本會。 九、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執行,修正時亦同。 <下載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