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輔導工作研究委員會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118日性別平等委員會籌備小組通過

中華民國1021214日第42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一、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諮商專業中的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保障諮商服務中雙方之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建立性別友善之諮商服務環境,確保及提升我國諮商實務工作之性別平等,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17條特設立本會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制訂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二)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三、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負責本會有關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訂。

(二)性別平等之倡導與推動及性別平等相關議題之研究。

(三)加強本會對多元性別認同者(LGBTI; Lesbians, Gays, Bisexuals, Transgender & Intersex people)人權之尊重。

(四)於本會「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規劃、審議與推動「性別議題」繼續教育課程時,提供諮詢意見,並得應邀協助。

(五)於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調查處理違反專業倫理案件時,針對「性別議題」提供諮詢意見。

四、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會員,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任一性別委員之比例須達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長,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述程序補聘。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綜理本委員會會務,負責召集與主持會議,主任委員因故出缺於補聘委員後依程序互選,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務助理人員擔任。

六、  委員接受主任委員分派負責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的研議,並得就以下事件採取適當作為:

(一)遇有會員違反性別平等事件,委員得向本委員會提案審議,本委員會得向本會「專業倫理委員會」檢舉,並得請求列席「專業倫理委員會」之調查會議。

(二)遇有本會涉及別平等相關議題之重大事件,委員得向本委員會請求主動研究。

(三)遇有涉及別平等相關議題之社會事件,委員得經本會理事長同意或授權代表本委員會對外表達專業立場。

七、  本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會議須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且非僅單一性別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八、  本委員會及個別委員執行任務、處理性別議題及提供諮詢意見時,均應遵行國家性別政策及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九、  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