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學校輔導工作研究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8年9月12日第40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15日第41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壹、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學校輔導工作之研究、規劃與推動,提升我國學校輔導工作之專業水準,確保我國學校輔導工作之專業品質,特設立本會學校輔導工作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貳、 本委員會負責研議與推動本會有關學校輔導工作相關法令之研擬與修訂、學校輔導工作專業化之倡導與推動以及學校輔導工作相關議題之研究等事宜。 參、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會員中對學校輔導工作有學養與經驗者之會員,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長,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述程序補聘之。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肆、 基於學校輔導倫理守則制定與修訂之權責,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事同意薦舉「學校輔導倫理守則工作小組」(簡稱本小組),以推動學校輔導倫理之制定與修訂工作;本小組由13名成員組成,本委員會委員為當然成員。本小組為任務編組,不隨屆期異動,俟任務結束即行解散。 伍、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因故出缺於補聘委員後依程序互選之,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置本委員會執行秘書一人,由會務助理人員擔任之。 陸、 委員接受主席分派負責學校輔導工作相關議題的研議。 柒、 遇有涉及學校輔導工作專業化之重大事件,本委員會得主動研究之。遇有涉及學校輔導工作專業化之社會事件,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事長同意或授權對外表達專業立場。本委員會每年應對本會提出年度報告。 捌、 本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會議需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玖、 本設置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