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9月17日第4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一、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諮商師教育與督導工作之研究、規劃與推動,提升諮商師之專業水準及確保其工作之專業品質,特設置諮商師教育與督導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具諮商師教育與督導學養與經驗之會員,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長,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前述程序補聘之。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因故出缺於補聘委員後依程序互選之,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置本委員會執行秘書一人,由會務助理人員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會議需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五、 本委員會遇有涉及諮商師教育與督導專業化之重大事件,得主動研究之,並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後對外表達專業立場。本委員會每年應對本會提出年度報告。 六、 本設置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