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倫理委員會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專業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556

38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331

專業倫理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614

41屆第2次專業倫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616

41屆第6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壹、宗旨

一、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之推動與執行,確保本會之專業服務形象與會員專業服務品質,維護諮商服務當事人之權益與社會福祉,特設立本會諮商專業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負責推動諮商專業倫理守則之解釋與修訂、專業倫理教育之實施,以及違反諮商專業倫理事件之申訴、調查、仲裁與懲戒等事宜。

貳、組織

一、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會員中對諮商專業倫理有學養與經驗者,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委員任期為兩年。

二、    本委員會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三、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務助理人員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參、職掌

一、    主席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召集與主持委員會議,受理申訴案件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發言與發文。

二、    副主席與主席輪流受理申訴案件,副主席於主席請假期間代理主席工作。

三、    委員接受主席分派負責受理倫理守則之解釋及倫理訴願之申請與調查。

四、    遇有會員之違反諮商專業倫理事件,本委員會得主動調查之。

五、    諮商專業倫理案件之主動調查與否及調查後之仲裁與懲戒,應召開委員會議議決之。

六、    遇有涉及諮商專業倫理之社會事件, 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事長同意或授權對外表達專業立場。

七、    基於倫理守則修訂之權責,本委員會得經本會理監事同意薦舉成立「專業倫理守則修訂工作小組」,以推動倫理 守則之修訂工作。

八、    本委員會應規劃推動會員專業倫理教育工作。

九、    本委員會每年應對本會提出年度報告。

肆、會議

一、    委員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二、    委員會議召開時,視需要得邀本會會務人員、相關領域專業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應遵守相關保密 規定。

伍、附則

一、    本委員會之受理倫理守則之解釋,倫理申訴之調查、仲裁與懲戒等案件之作業準則與程序規定,另訂之。

本設置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