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執業登錄注意事項 92.07.14.
一、登記資格:
1.領有證書
2.領有繼續教育證明(自取得證書發證之日起三年內,不受此限制)
二、執業登錄應備:
1.填具申請書
2.檢具
(1) 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份及正本【正本查驗加蓋業態章戳後發還】;具多種醫事人員身分者,
應將所有證書正本一併送交核驗。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及正本(正本查驗後發還)。
(3)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照片一張(背面註明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4) 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自取得證書發證之日起三年內,不受此限制)。
(5) 執業機構出具證明文件。
執業機構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6)規費300元。
(7)26元之標準掛號信封(親自領取者免備)。
三、辦理職業登錄地點
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
地點: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聯合服務中心(市府大樓東南區一樓)
承辦科室:第三科
承辦人員:廖敏桂
聯絡電話:2728-7162、2720-5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