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輔導工作績優學校獎項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表揚推行輔導工作績優學校暨輔導人員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534

38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619

40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317

41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1214

42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613

43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各級學校暨輔導人員提昇學校輔導工作品質,特依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之宗旨,辦理本項表揚工作。

第二條   主辦單位︰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

第三條   表揚對象︰推展學校輔導工作有績效優良之學校暨卓越貢獻之輔導人員。本辦法所稱之輔導人員包含專兼任輔導教師、輔導主任/組長及專業輔導人員。

第四條   各級學校或輔導人員落實推動前一學年度學生輔導工作,並具下列優良事蹟者,均得由相關機關、學校或輔導人員自行推薦表揚︰

一、      規劃及執行發展性輔導工作,展現專業知能,成效卓著者。

二、      規劃及執行介入性輔導工作,展現專業知能,成效卓著者。

三、      規劃及執行處遇性輔導工作,展現專業知能,成效卓著者。

四、      提昇輔導人員和設施的專業化,落實輔導理念,成效卓著者。

五、      從事學生輔導相關研究與發展,對於提昇輔導工作顯有裨益者。

六、      其它推行輔導工作成效卓著者。

第五條 推薦程序:

一、     教育部、局(處)推薦

(一)        本會依理監事會議決議,函請教育部、局推薦其所屬學校暨輔導人員。

(二)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所分配之名額,遴選績優學校暨輔導人員,於期限內將獲推薦績優學校暨輔導人員名單及各校所填申請表,連同相關佐證資料檢送本會。

二、     自行推薦:凡符合第四條表揚條件之學校或輔導人員,得自行填具申請表,連同相關佐證資料,於期限內檢送本會。

三、     理監事推薦: 本會理監事得依所接觸各級學校暨輔導人員辦理相關輔導工作成效卓著者,推薦其填具申請表,連同相關佐證資料,於期限內檢送本會。

第六條 評審方式:

   由本會學校輔導工作研究委員會就各機關、理監事推薦及自行推薦之學校或輔導人員進行評審後,各教育階段選取績優學校至多十所,各教育階段績優輔導人員至多五名。評審結果送理監事會議核備,並得視情況不足額給獎。

第七條 表揚方式:

一、     獲選績優學校或績優輔導人員者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中,公開頒發榮譽獎狀乙幀,以為表揚,並於本會有關刊物、通訊物及網站www.guidance.org.tw公布。

二、     獲選績優學校之校長、輔導人員,薦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三、     為擴大表揚與觀摩效果,獲選績優學校或績優輔導人員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當日公開展示或發表其輔導工作成果。

四、 由學會彙整製作績優學校或輔導人員簡介,公布於學會網站,以表彰其貢獻。

第八條 附記:

一、 各年度推行輔導工作績優學校暨輔導人員申請表暨相關佐證資料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8月15日(以郵戳為憑)。由本會於審查結束統一寄還學校,請自附回郵,寄送至100台北市中正區師大路188

二、 績優學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績優輔導人員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下載附件),請依照規定格式以電腦打字排版,並可穿插圖像和超連結。

三、 各績優學校或輔導人員函送資料至多以兩冊為限,且總頁數不超過50頁。封面可自行設計,唯須註明「學校名稱」及「推薦單位」。內頁並須有目錄和頁碼。除了紙本之外,並請將電子檔燒錄於光碟片中,黏貼於封底。

四、 獲選績優學校暨輔導人員受獎與發表之時間地點,由本會逕函通知,並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從優敘獎。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