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輔導工作績優學校獎項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表揚推行輔導工作績優學校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534

38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619

40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317

41屆第5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各級學校提昇學校輔導工作品質,特依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之宗
 旨,辦理本項表揚工作。

第二條   主辦單位︰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

第三條   表揚對象︰各級學校推展學校輔導工作有特殊優良績效者。

第四條   各級學校凡落實推動上學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具下列優良事蹟者,均得由相關機關或學校自行推薦表揚︰

一、      規劃及執行個案輔導與個別諮商工作,重視專業知能,成效卓著者。

二、      規劃及執行團體輔導工作,重視專業知能,成效卓著者。

三、      實施學生心理評量工作,成效卓著者。

四、      推展各項學生輔導方案,成效卓著者。

五、      辦理教師輔導知能研習,宣導輔導理念,成效卓著者。

六、      從事學生輔導相關研究與發展,對於提昇輔導工作顯有裨益者。

七、      其它推行輔導工作具特殊優良事蹟者。

第五條 推薦程序:

一、     教育部、局推薦

(一)        本會依理監事會議決議,函請教育部、局推薦其所屬學校。

(二)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所分配之名額,遴選績優學校,於期限內將績優學校名單及各校所填推薦表暨相關資料檢送本會。

二、     自行推薦:凡符合第四項表揚條件之學校,得自行填具推薦表,連同相關資料,於期限內檢送本會。

三、     理、監事推薦:本會各理、監事得依所接觸各級學校辦理相關輔導工作有特殊優良表現者,填具推薦表,連同相關資料,於期限內檢送本會推薦之。

第六條 評審方式:

  由本會學校輔導工作研究委員會就各單位、理監事推薦及自行推薦之學校進行評審後,評審結果送理監事會議審議。

第七條 表揚方式:

一、     獲選績優學校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中,公開頒發榮譽獎狀乙幀,以為表揚,並於本會有關刊物、通訊物及網站www.guidance.org.tw公布。

二、     獲選績優學校之校長、輔導主任,薦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

三、     為擴大表揚與觀摩效果,獲選績優學校於本會年度會員大會當日公開展示或發表其輔導工作成果。

第八條 附記:

一、     各年度輔導績優學校推薦表暨相關資料受理截止日期為當年920(以郵戳為憑 ,遇假日順延至9月23日),請檢送上學年度相關資料,由本會於審查結束統一寄還學校,請自附回郵,寄送至100台北市中正區師大路188

二、     獲選績優學校受獎與發表之時間地點,由本會逕函通知,並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三、     請各校將資料整理好後置於A4檔案資料簿內,最少40頁且以兩本資料簿為限。書背註明「學校名稱」及「推薦單位」。並請於首頁放置一張該資料夾內每頁資料內容之「目錄」。

四、     推薦表之格式如附件下載附件,請依照規定格式書寫,若空間不足可依規定格式以電腦重新打字排版。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